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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科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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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玉兰南路477号

湖南省湘潭科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发表时间:2016-05-15 1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国务院令第226号所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以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学校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学校是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学校授受国家的鼓励,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本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本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障,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本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质。

第七条:本学校及本校教师与学生享有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八条:本学校由湘潭市教育局审批成立,授受湘潭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授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九条:举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本学校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本学校租用坐于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中路288号,湘潭市工商银行岳塘支行为校舍,学校全称为“湖南省湘潭科旺电脑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二条:本学校的办学理念:“一切为了就业”。办学宗旨是“创新兴教、优化管理、育人为本、就业为主”。办学指导思想是“立足科旺,坚持三个面向,瞄准大企业岗位需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培养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等一技之长的人才。为湘潭人民致富,为湘潭经济振兴作奉献。”

学校树立“文明、守纪、拼搏、进取”的校风和“勤学、苦练、善思、技精”的学风。培养高素质的职高毕业生。

第三章   学校行政管理与教学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其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基本要求依据市教委潭教成发(199805号文件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中的重大问题。学校设置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党支部,设书记、支委等,全面负责党务工作。

第十六条: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动作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同时对所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本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订聘任合同书。

本学校因教学需要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生,招生简单与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十八条:本学攀亲经市教育局审批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本学校教育教学按照市、县教育局职教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专业设置报市、县教育局批准。

第十九条:本学校根据市、县教育局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学校授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参加省、市统一考核考试合格,由省教委颁发毕业证书,参加省、市计算机、英语等级统一考试,由省教委颁发过级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由县职教科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学校应将学校印章式样报审批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学校授受教育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章   学校的财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四条:本学校收取学费标准应当经县物价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学校在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学校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学校的财产。

第二十六条:本学校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

本学校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本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报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第五章   学校的变更与解散

第二十八条:本学校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学校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教育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生。

第三十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本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办学章程规定的,要求解散的。

2、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本学校解散,由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本学校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应当安排协助学校联系学生继续就学。

第三十二条:本学校解散,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折价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

第三十三条: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核准解散后,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本学校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封存。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第三十四条:本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办学的扶持。

第三十五条:本学校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接受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与对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本学校建设需要和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依法享有优先安排。

第三十七条:本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学校依法予以保障。

专职教师在学校工作期间,应当计算教龄。

第三十八条:本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参加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学校在办学活动中,不得违反教育法规定,如有违反,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四十条:本学校举办者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学校成立后抽逃出资。

第四十一条:本学校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本学校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乱收费用。

第四十三条:本学校必须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并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学校必须防止和杜绝管理混乱,教育办学质量低下的情况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湘潭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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