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科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
科旺学生管理条例发表时间:2016-05-15 15:07 为加强学生管理,建设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育人环境,促进教学,特制定本条例: 1、全体学生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杜绝一切违法乱纪行为。 3、一切行动听指挥,尊敬老师,爱护同学,互相团结,互相帮助,不准顶撞老师。 4、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克服虚荣心理,认真学习;坚持自学,虚习学习,不懂就问,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5、遵守考场纪律,不得缺考,不得舞弊,(缺考科或舞弊均记0分,在学籍卡上注明“缺考”或“舞弊”字样。凡有帮缺考及舞弊者不得评“三好学生”,不得评奖学金,缺考者必须补考)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培养自己成为一专多能的优秀人才。 7、爱护周围群众的财物,反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一切行为。 8、爱护学校的一切设施。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水龙头,人离灯关,不准私接电源线。 9、按时作息,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生迟到超过15分钟的;计旷课一节;不足15分钟,两次迟到记旷课一节,一学期累计旷课1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30节以上者,视情况给予记大守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超过50节,勒令退学) 10、学生必须妥善保管饭卡,如果遗失,及时挂失及补办。 11、不吸烟,不喝酒,讲究个人和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扔垃圾,不乱倒饭菜。 12、不违反请假、销假制度。(星期二晚18:00至星期天第六节课期间,任何人不准离开学校。如因重病需离校,必须写好请假条,经班主任签字后,学生本人带好饭卡及请假条,到学生科审批登记,由班主任陪同去学校指定医院就诊。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明到学生科销假,领回饭卡)。请假时间超过三天,须经校长审批,到学生科登记。如因病请假三天以上或休学,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13、学生亲友来校必须由班主任带到学生科登记,除家长外,不得在学校逗留、住宿。 14、不准谈恋爱、不准进入异性宿舍。 15、不准与校外闲散人员交往,参与不法活动。 16、不准拿别人的生理缺陷取乐,不准讽刺、挖苦同学。 17、不准以任何手段向他生或他人勒索钱财。 18、在食堂就餐时必须排队,不准插队、不准乱倒饭菜。 19、不准拉帮结派、搞小集团,积极检举揭发坏人坏事。 20、不准打骚扰电话,不准私接电话线。 21、不准校外租房。 22、严禁偷盗,扒窃。 23、严禁赌博。 24、严禁寻畔滋事、打架斗殴,严禁收藏刀、枪、剑、棍。 25、严禁下塘、下河洗澡,不得在河边、塘边散步,玩耍。 26、现金、银行卡交班主任保管。生活俭朴,勤俭节约。(本人携带现金不得超过20元,多余的须存班主任处保管,需要用钱到班主任处领取。每星期领取零用钱,不得超过20元) 27、衣着整齐,不准染发,不准穿奇装异服,不准穿拖鞋、背心、或只穿三角裤参加两操和进入教室,男生不准留长发。 28、不准讲粗痞话,编唱黄色、反动歌曲。不准购买、租借、观看黄色音乐、影像制品。 29、就寝后,不准互串寝室,不准高声喧哗。 30、不准在高危处玩耍、打闹,严禁高空抛物、泼水。 31、注意交通安全,横路时两头看车,不准爬车、无证驾车。 32、不准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 33、不准租借摩托车,不得在校内乘坐摩托车、自行车。 34、诚实谦虚,有错就改,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35、学生在学习期间一律不使用手机、MP3等电讯电器用具,已带有电讯、电器的一律存放班主任处,限时限地点使用和充电。 以上条例,望全体学生共同遵守,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处分,并处以10-200元的罚款。如触犯刑律则送司法机关处理。 凡记大过以上处分的,由班主任据实上报材料,经校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还要报市教育局备案。受处分的同学在处分期间有根本性转变,本人写出申请,经班上同学民主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校领导集体研究,可以撤销处分,不记入档案,不影响推荐工作。若未撤销处分,将不准予毕业,不负责推荐工作,并将处分记入档案。 (注:本条例从2013年下期开始执行,以往有关的条款如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科旺《学生管理条例》补充规定 为积极响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文明创建”的号召,营造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滋事生非、无理取闹,特别是有聚众闹事、打群架行为者,为首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并交保证金500元;一般参与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记大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凡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敲诈勒索,打架闹事,一律开除学籍。私藏刀、棒、枪、剑等凶器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者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并予以没收。造成后果,另行处理。 2、偷盗学校及同学财物,在校外有偷扒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将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并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行政处分。 3、在校内外打牌或利用其他形式进行赌博者,除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外,没收赌资,处100元以内罚款,对为首的聚赌者进行重罚,对围观者或知情不报者适当给予处罚。 4、谈情说爱,造成不良后果者,除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外,处100元以内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开除学籍。 5、损坏学校课桌、凳子、床铺或其他公物,除照价赔偿外,将处以20元以上的罚款;属有意破坏者,将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6、严禁私自下河下塘洗澡。在河边散步玩耍者,处记过以上处分并罚款20元,下塘下河前已被制止的罚款100元,已下塘下河者,一律勒令退学。 7、租借驾驶摩托车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者,承担全部责任,并处以记大过处分;在校内搭载出租摩托车或骑自行车者罚款10元,并扣押自行车,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 8、彻夜不归或就寝后私自外出者,处记过以上处分,并罚款50元,累教不改者,通知家长带回家教育。从高处、危险处攀爬外出者,一经发现,一律开除学籍。 9、凡私接电源、使用热水器、电饭锅、电水壶、电炉、充电器等大功率电器,凡私拉电话线、私接电视信号线者,除没收实物外,并处罚款50元/次。因私接电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凡造成恶性事故构成犯罪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高空抛扔重物,如酒瓶等,处以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者,由肇事人负全部责任。 11、未经请假外出,处罚款10元/次,不听从值勤人员劝阻与制止,强行外出者,处罚款20元。谩骂、侮辱、殴打、报复学生干部、值勤人员者处罚款30元,情节严重者,参照本规定第一条从重处理。 12、校外租房住宿作勒令退学处理。 13、在寝室、教室靠等公共场所或野外点火、扔烟头,处罚款10元/次,造成后果,则由肇事人负责。抽烟、酗酒处罚10元/次。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 14、乱扔杂物、纸屑、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处罚款10元/次。并罚打扫卫生。 15、在楼道或窗户向外倒水、倒垃圾者,处罚款10元/次;就餐时插队或乱倒饮茶,外罚款10元/次。 16、购买、租借黄色音像制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观看黄色音像制品的,罚款100元。 17、违反上述规定,必须当日交清罚款,数目较大(100元以上者)限在一周内交清,否则,另行处理。 18、如违纪情节比较严重,须请家长来校协助处理,或让其家长带回,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生科负责执行,望全体同学共同遵守。 说明:如以上规定与其他条例相冲突,则以本规定为准。 |